☆、07296-以法律為準
布巫賜表示為了讓對我的直播達到最佳效果,他需要花點時間給我定製一些裝備,在準備好之前,可以先錄播。
布巫賜:“錄播對渠道技術的要求略低一些,我們可以先嚐試將錄好的影片投放到人們的手機上,並保證他們在看完之前刪不掉、看完之後無法儲存。”
季允:“這叫病毒,犯法的。”
我:“對,我們不要做違法的事情,我們的對手是人們的固有觀念、是資本的刻意掌控,不是法律。”
布巫賜:“好吧,那就走常規途徑,先拍廣告。比如你們家飯館的廣告。”
我:“拍不是問題,問題是怎麼播?”
布巫賜:“那是我的問題,你只用支付我廣告宣傳費,當然我也會支付你參演費。”
裴空:“只要你不知情,那麼即使布巫賜犯法,你也可以脫身。”
布巫賜看著我們三張表達不贊同的臉,微嘆了口氣:“其實沒有你們想的那麼嚴重。當你們把這影片定義為病毒之後,傳播病毒確實違法,可如果你們就將它看作影片、廣告,附在特定網頁或者資訊段中進行傳播,則並沒有明確的法律來約束它。”
布巫賜:“法律是有滯後性的。由於民眾對私人直播、私人廣告的蔑視,也沒有人勇於開拓這個市場,所以,法律根本就還沒有規範這一塊。可能只有等某些人,或者說,就是我們幾人,做出了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情後,法律才會出現跟上的苗頭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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