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沒有被冤枉,我確實偷了那個人的手機。
但不是因為我要偷手機換錢,而是因為我想刪了裡面的記錄。
因為那裡面,有我的罪證。
高二那年我媽媽過勞病倒了,為了賺錢,我去了地下酒吧打工。
會用童工的酒吧,絕對不是什麼乾淨地方,那家開著地下賭球盤口。
老師你知道我家裡很窮,可我從沒告訴過你,我爸爸是個賭鬼。
一開始的時候,我告誡自己,別忘了你爸爸是賭鬼,他就是被人追債摔死的。賭博這種東西,你千萬不能碰。
可店裡每天現金都是幾百上千萬計。
慢慢地,看著酒吧裡的人每天討論賺了多少多少,我動搖了。
我每天太累了,家裡要交房租,媽媽還病著。只要猜對比分,我手裡的錢就能翻上幾倍,不僅能交上房租,還可以給媽媽買營養品,那是多好的機會啊!
我忍不住找上“代理”,下了我認為最可靠的兩場比賽。
可我從沒想過,那個“代理”認識我。
他知道不僅知道我踢球,還知道我是付遠航的兒子。
聽到他對我說“你爸爸以前總找我下注,叔叔幫你進職業隊,你幫叔叔踢比賽”的時候,我突然害怕了。
我看過反賭球教育通知書。
知道參賽球員如果參與投注活動,會被取消參賽資格,還會罰款、禁賽,以後再也沒辦法踢正式比賽了。
我去求他撤回我的下注。
但他完全看穿了我,他問我是不是“怕了?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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