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了霸佔父親的賠償金,葬禮剛結束就百般刁難不惜誣陷,把兒媳婦逼走了。
丁晴尚在襁褓,壓根不在他們考慮範圍。
就算兒媳婦不帶走,一個女娃子,給口吃的就是,不費什麼。
好在丁媽心疼自己親骨肉,帶著女兒一聲不吭的回了孃家,還硬氣的給孩子改了姓。
孃家氣不過,跑去諮詢律師。
結果還是一樣。
女兒讀書不行,早早認識女婿,結婚太早,還沒到扯證的年紀,所以只擺了酒,這樣的關係是不受保護的。
就連丁晴,上戶口的時候也需要去做個親子鑑定,才能上在父親那邊的戶口上。
原先丁晴父母覺得親子鑑定太麻煩,不如等到可以領證的年紀,先扯證,戶口獨立出來,再給女兒落戶。
結果直接導致丁晴無法證明自己是父親的親生女兒,想要分得賠償金,除非婆家願意配合丁晴做親子鑑定,證明這是他家的孩子。
顯然絕無可能配合。
為母則剛,丁母把孩子託給父母帶,自己出去打工,省吃儉用,工資都寄回來養孩子。
丁晴沒享受過多少父愛,母愛也不見得多。
原本說好上小學就可以到母親身邊,結果丁母在她上小學前的暑假,因為廠子裡機器故障,被絞了進去。
丁晴父母緣淺,只能跟外公外婆過日子。
還好外公早年是赤腳醫生,後來改制,成了村醫,外婆是村小老師,都有退休工資,還有丁母的賠償金,日子勉強過得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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