只需糾正法律適用。
他們已經聽姜海藍講過何為“二審”。
基層法律做出“一審”判決後,原告或者被告若對判決結果不服,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後十五日內向二審法院即中級人民法院上訴。
姜海藍也說過,上訴是公民的權利。
只要不服就可以上訴。
所以有些被告在無力支付判決書上規定的金額時,會刻意透過上訴延長期限。
而二審法院收到上訴案件後,會對案件進行審查。
有必要開庭的,會定下開庭時間,通知上訴人和被上訴人(一審原告和被告)到中院開庭。
沒必要開庭的,則書面審。
【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正確,證據確實、充分,適用法律正確,量刑適當的,應當裁定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】
【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,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,二審法院應當撤銷原判,重新判決,並在判決中闡明改判的根據和理由。】
【一審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,可由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後改判,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,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。】
姜海藍語速很快地介紹道。
忽必烈右手捏著下巴,“這個上訴制度,是為了保護原告或者被告的合法權益?”
他笑了笑,“如果一審法院的法官被其中一方收買,做出了不利於另一方的判決,另一方可以透過上訴到中級人民法院尋求救濟?”
總不至於這麼倒黴,對方收買了一審法院的法官,也能收買二審法院的法官吧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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