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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我認為,這起案子或許不止是一個兇手。”張山緩緩道。
他的語氣不是很堅定,或者說,他的猜測或許是多餘的。
因為作案工具就是那臺尾號為731的計程車,正是搭載張山的那輛,如果作案兇手不止一個的話,那作案工具肯定只是這輛車啊!這輛車7:30的時候還在警局門口,也不可能瞬間移動過去啊!
案件進展到這一步,頓時陷入了僵局,每個人的心頭都有一團迷霧,迷霧籠罩著整個烏市刑警隊的幹警的心,他們覺得這件事情根本行不通,不可能有人在二十分鐘之內開車從a點到b點,完成殺人拋屍,並且完美的離開現場。完成這一系列的舉動,至少也需要一個小時的時間。
現實和邏輯相違,兩種說法一個也站不住腳。
急促的電話鈴聲打破了長達五分鐘的寂靜,電話來自於外勤組的同事,張山接起了電話,迅速道:“我們的外勤同事在排查的時候,在距離案發現場三公里處的縣道上發現機動車碎片和血跡,碎片是紅色的,初步判斷可能是那臺計程車和死者留下的,張昊、曾偉、孫鵬,你們和痕檢科的同志一起出一趟外勤,去那個地方看一看。”
“好的。”
此時,張山的心頭更加迷茫了。
因為他知道,慕雲說的是正確的。但慕雲還是忽略了一點,就是案發的計程車。
如果這次外勤組的人發現的碎片真的來自於那臺計程車的話,那麼基本上就可以斷定郊區的鄉道就是第一案發現場了,兇手在鄉道以70km的時速撞向被五花大綁,毫無還手之力的被害人,被害人被撞飛,在空中翻了個圈,後腦勺落地,當場斃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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