這是一個冤案,然而其影響之廣,範圍之大,實在罕見。
我們先說一下這個案件發生的時間,根據《刑法志》記載,此案發生在洪武十五年,但根據此案當事人的記載,真實發案時間是在洪武九年(1376),目前這一問題尚未得到確認,本文采用洪武九年的說法。
案件的緣由是這樣的:明朝規定,各地每年都要派人到戶部報告地方財政賬目,而地方賬目必須跟戶部稽核後完全相符,這一年的地方財政計劃才能完成。如果對不上,即使只是一個數字,賬目就必須重新填造,更讓人為難的是所有重修賬冊必須要蓋上原衙門的印章才算有效。
這個規定在現在看來似乎不難執行,但在當時可就難了。
要知道,當時沒有高速公路,也沒有鐵路,各府各縣必須派使者帶著賬冊去京城。這些使者的首要條件是身體好,因為這一路上是很辛苦的,沒有汽車火車讓你坐,你得騎馬、坐船、再騎馬,某些時候你可能還要搞些登山運動。
比如你是廣西某地的官員,要想到京城,最快也得一兩個月。就算你年初一就出發,到京城起碼也是早春三月了。滿頭大汗跑去戶部,一核對,錯了一個數字。
行了,啥也別說了,兄弟你打馬回去吧,我等你。
於是又是一路狂奔,先騎馬,再坐船,回去改了賬冊,蓋了公章。我去也!
這就是四個月過去了,轉眼已是夏天,趕到京城,又見面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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