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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條 戀愛停止條件:時間之神柯羅諾斯的剋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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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時,我和花綸從咖啡廳步行至附近校園簡餐店,猶如從悲傷時間寶瓶中跨出嶄新步伐,準備一起享用晚餐。簡餐店內流瀉出曲調輕快的歌曲,加上幸運地尋回失落手錶,使得我的心情徹底翻轉。

按民法第99條第1項規定:「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,於條件成就時,發生效力。」

在等待上餐的時候,他翻閱我的小六法,隨之把這奇怪法條擺在我的眼前。每個字我都認得,一旦構成法律之後,像是完全沒見過面的陌生人,難怪有能力成為時間之神或死神的剋星,祂們恐怕也很難理解這條規定到底是什麼意思?

面對自己所不理解或未知事物,總是會感到不安甚至畏懼,這一點應該連神也無法倖免。

「為什麼技安會變得如此難懂?」我不禁雙眉深鎖,同時覺得頭頂有種說不出的束縛,我索性把紅底白點發箍取下收入包包之內。

經過我們身旁的服務生對眼前此般景象見怪不怪,畢竟很多學生會在此討論問題,只是聽見我說出「技安」,仍舊免不了露出一絲驚訝。

花綸胸有成竹說:「這已經是哆啦a夢等級,才不是只會用蠻力解決問題的技安。」

「既然是時間剋星,所以這個較高等級的哆啦a夢可以回到過去、直奔未來?」

「你真的很聰明伶俐,很有慧根念法律。」

我心想:這分明是在捧你自己吧?

果然很有小丸子裡花綸的浮誇架式。目前為止,我實在無法真心喜歡上法律,尤其是上午差一點被雞蛋和蘋果給砸死,以後恐怕也將是如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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